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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株式会社Kiva(以下简称“我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通信秘密的电信事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包括相关的指引)以及此隐私政策,适当地管理、保护和使用通过我们管理和运营的网站所收集和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

 

1.收集信息

1)关于个人信息

我们收集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及其他客户选择向我们提供或者选择包含于其账户的可识别个人的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客户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支付信息,但我们不会保存或访问此信息,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处理商处理。

2)Cookies

本网站使用名为“Cookies”的技术,以便在您再次访问本网站时为您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Cookies’是识别客户计算机的技术。
您可以通过更改您使用的浏览器设置来禁用Cookies的功能,但这样可能导致无法使用网页上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3)与业务合作伙伴的信息共享
本公司服务中,部分服务通过业务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站或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网站")进行嵌入式提供。覆盖于合作伙伴网站上显示的页面,均作为本公司网站包含于"本网站"之中。
此外,本公司将与业务合作伙伴共同使用从合作伙伴网站收集的部分个人信息。关于与业务合作伙伴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请参阅"10. 共同使用"。

(1)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的名称及地址,若为法人则需注明其代表人的姓名

企业名称:株式会社Kiva
代表董事:野尻航太
地址:东京都中央区築地3-12-5 7F

(2)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职务、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野尻航太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号码:03-6264-0825

 

2.关于保护用户权益的努力

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用户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益。

①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停止发送直邮或电话推广。

②我们将根据使用目的的范围委托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方会选择能适当处理个人信息的合作方,并在委托合同中适当规定安全管理、保密及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此外,委托的主要事务如下:
*各类审批・服务销售・受理业务*故障维修业务
*费用相关业务 *市场营销业务

 

3.使用目的的明确及公开

我们将根据以下使用目的的范围使用我们所获取及持有的个人信息。

1)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

①为了提供、维护、保护和改善我们的服务(包括接受关于我们服务的注册、身份确认、用户认证、用户设置的记录和费用结算等)

②为了测量客户的流量及行为

③为了广告的投放、展示和效果测定

④为应对违反我们服务相关条款、政策等(以下称“条款等”)的行为

⑤为了通知与我们服务有关的条款等的变更

⑥为了发送有关您账户的警报

⑦为了与您联系关于本网站或我们服务的内容

⑧为了通知新服务、活动、研讨会等

⑨为了进行与我们服务相关的调查和销售分析

⑩为执行附属于上述①至⑨使用目的的相关业务

2)关于向我们申请职位者的个人信息

①为了招聘选拔

②为了回应查询

3)关于员工的个人信息

为了劳务、人事、工资手续、福利、健康管理、社会保障和税收、教育管理

 

4.在使用目的范围内的使用

我们仅在为实现事先特定并公布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但在下面各项情况中,我们可能不会获得客户同意而超出事先特定的使用目的实现所需的范围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1)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2)出于保护人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必要时,且获取客户本人同意困难时

3)在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获得客户本人同意比较困难时

4)如果国家机构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委托方需要合作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且获取客户的同意可能会影响事务的执行时,通讯秘密的信息将不被处理超出法律或指引规定的范围。

 

5.保存期限

我们将在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确定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并在保存期限届满或完成使用目的后,及时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但在以下各项情况下不在此限。

1)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时

2)在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6.适当的获取

我们不会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7.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将努力保持客户的个人信息准确和最新,并采取下述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保护其免受非法访问、篡改、泄露、灭失和损坏的威胁。

1)组织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负责人,并管理报告联系制度及处理方法。

我们将定期检查和审计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

2)人身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注意事项的培训。

我们将在员工规则等中纳入关于个人数据保密的相关事项。

3)物理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将实施进出管理和对带入设备等的限制,采取措施防止无权限人员的浏览。

我们将采取措施防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设备或文件的盗窃或遗失等。

4)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我们将明确访问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的认证规则与权限,并设置为必要者的最少权限。

我们将保持处理个人数据的系统和相关设备中应用的安全防护软件处于最新状态。

 

8.对员工的监督

我们将对员工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此外,我们还将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个人信息的适当处理。

 

9.提供给第三方

除非以下各项情况,否则我们不会在未获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2)出于保护人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必要时,且获取客户本人同意困难时

3)在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获得客户本人同意比较困难时

4)在国家机构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托者需要配合法律规定的事务时,如果获取客户本人的同意可能会影响该事务的执行时,必须合作。

 

10.共同使用

为了提供我们的服务,我们将共同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范围如下。

1)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条目
姓名、收件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共同使用者的范围
业务合作伙伴(我们服务所涉及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商)

3)共同使用者的使用目的
向客户提供我们的服务

4)个人数据管理负责人及地址和代表者姓名
以下将由我们和业务伙伴各自管理。

我们:
东京都中央区築地3-12-5 7F 株式会社Kiva
代表董事 野尻 耕太
個人情報管理責任者 野尻航太

业务合作伙伴:
请确认合作伙伴网站。

 

11.关于信息披露等手续

本公司将针对个人数据持有者提出的披露等请求(包括使用目的通知、数据披露、内容更正、补充或删除、使用停止、数据清除、第三方提供停止以及第三方提供记录披露),予以迅速响应。如您提出相关请求,在确认提出请求者为本人或其代理人后,我们将在合理期限及范围内予以处理。

 

12.信息披露等请求

客户要求通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或要求披露、更正、补充或删除个人信息,或要求停止使用个人信息或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第三方提供记录的披露如需申请,请通过邮寄或电话方式联系文末的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我们将发送《关于个人信息公开等的请求书》(以下称“公开请求书”)。请核对公开请求书的内容,按照项目填写,并附上公司规定的身份确认文件,最后通过邮寄寄送至末尾的个人信息咨询处。

(关于公开等请求的手续)

在收到您的请求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个人数据保有情况公开请求书”。请将填写好的“请求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是代理人,请发送“确认代理人身份的文件”。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驾驶执照、护照、健康保险证、居民证明、年金手册等)

・ 确认代理人身份的文件(以下参考。各资料的籍贯信息限制在都道府县,之后的信息需处理为黑色涂抹等)

・ [未成年者的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 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下任一的复印件
・ 户籍抄本
・ 居民证明(包括亲属关系的文件)
・ 其他可以确认法定代理权的公文

・ [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情况]
・ 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下任一的复印件
・ 证明为成年被监护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 其他可以确认法定代理权的公文

・ [委任代理人的情况下]
・ 委任状
・ 本人的印章证明书(3个月内发出的)
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公开等请求的手续费及收集方式)

关于您的请求,邮寄至本公司的邮费、汇款手续费及汇票发行费均由客户承担。
※如果手续费不足或未汇款,我们会通知您,但在指定时间内未支付将视为未提出公开请求进行处理。

 

13.未提供个人信息时可能产生的后果

提供个人信息是自愿的。如果您无法提供部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可能无法回答您的咨询内容。

 

14.投诉处理

本公司将迅速妥善处理客户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及其他咨询事宜。投诉及其他咨询请通过第17条所述窗口受理。

 

15.泄漏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如果发生您的个人信息泄漏等情况,我们将迅速通知您事态,并采取适当措施。

 

16.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株式会社Kiva 信息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下文第1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咨询窗口

 

17.个人信息综合咨询窗口

如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有任何意见、投诉或要求,请联系以下的个人信息咨询处。

窗口名称:信息咨询处
窓口責任者:大石 航太郎
地址:东京都中央区築地3-12-5 7F
电话/FAX:03-6264-082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18.隐私政策的变更

我们可能会随时修改本隐私政策。如果我们决定修改本隐私政策,将在本网站上发布修改后的隐私政策以通知您。
这些变更将于修订后的隐私政策所示的修订日期生效。
但若需超出特定使用目的所需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或因变更使用目的等需依据法律法规及指导方针征得本人同意时,应事先通知客户并获得其同意。